现实问题
苏某和潘某因一些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在厮打过程中,苏某将潘某打伤住院。在住院期间,虽然潘某伤势不重,生活能够自理,但为了省事和舒服,潘某请了两名护工进行护理。出院后,潘某要求苏某支付两名护工的费用,但苏某认为潘某生活能够自理,不需要请护工进行护理。两人就护理费是否需要支付的问题产生了纠纷,那么,法律对于护理费的确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休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照料其生活而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护理人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如果需要多人进行照顾,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应当明确指出需要多人照顾,对于擅自增加的护理人员,由此扩大的费用,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