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田区罗先生来电咨询,医疗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分类不同,享受的政策不同。医疗机构将按照其性质、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不同,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四大类。以上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下同);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舰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卫生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但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罗湖区周小姐来电咨询,医疗机构如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深地税发〔2005〕469号转发)的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书面申请、《减免税(费)申请表》和《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附表》;(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持续发生的或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每年备案1次;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