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属于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管理。由村委会按照办理贫困户条件,在村民中评出贫困户,然后上报乡镇的民政办公室审核,再上报县(市)的民政局批准。

贫困户退出标准:

贫困户的退出。贫困户指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户的退出以户为单位,以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当年国家贫困标准、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衡量指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超过当年国家贫困标准的低保家庭,视为脱贫人口。

贫困户退出程序:

第一步:预退出。2015年年底,县根据省市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贫困退出规划,计划今后两年每年减贫4871人,至2017年年底,全县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2016年和2017年年初,县将根据贫困户退出规划及上年度减贫计划执行情况,下达贫困户退出计划(减贫计划,下同),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减贫责任书。

第二步:精准扶持。县、乡、村以及"连心"工作队、帮扶责任人要对照贫困户退出条件和需求,因户施策,制定扶持计划,并加大扶持力度,进行重点扶持。

第三步:摸底调查。年终,对"预退出"的贫困人口进行摸底调查,调查人员应包括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驻村工作队干部、贫困户帮扶干部等,填写贫困户退出摸底调查表(附后)。

第四步:民主评议。摸底调查之后,由村委会组织召集相关人员召开民主评议会,对摸底情况进行逐户讨论,拟定退出贫困户名单,并在行政村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参加民主评议的村民代表必须是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对贫困户家庭较了解的村民、村小组干部或村干部。

第五步:入户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不得少于3人),对拟退出贫困户进行逐户核实,确定全乡(镇)贫困户退出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六步:批准退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县审核后,报设区市、省备案,待设区市、省联合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核查后,由县批准并在各行政村公告。

扩展资料: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中国的贫困线标准调整了几次

1986年

国家统计局作了一项关于中国农村贫困标准的研究,确定农村人口最低生活标准是年人均200元;

1990年

我国贫困线标准相当于300 元;

1995年

我国把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因素考虑在内,这个标准被调整为530元;

2000年

“八七”攻坚计划完成时,贫困标准已经调整为625元; 2005 年为683 元。这一标准是农村绝对贫困户的标准,而不是相对贫困标准。

2014年

贫困标准2800元/年

2015年

贫困标准2968元/年

2016年

贫困标准3146元/年

2017年

贫困标准3335元/年

2018年

贫困标准3535元/年

2019年

贫困标准3747元/年

2020年

贫困标准4000元/年

记者从民政部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获悉,为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民政部争取财政部、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支持,给予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定时间的“渐退期”,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刘勇表示,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民政部对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优化。

一是拓宽了农村低保对象救助范围。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这些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兜底保障。

二是完善了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针对因残疾、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三是给予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定时间的“渐退期”。按照中央“脱贫不脱政策”的相关要求,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四是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五是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