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在除了劳动仲裁是强制仲裁外,其他的仲裁都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你的问题就可以回答为仲裁的概念和特征。所谓“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发生民商事纠纷后,根据其协议约定,将纠纷交由第三方(仲裁机构)予以裁判,并由国家强制力执行的一种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在法院诉讼之外通过非官方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根据仲裁的概念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有九个特征:特征一:仲裁本质上的民间性。这是最基本、最核心、最主要的特征,其他特征都由此派生而来。特征二: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仲裁机构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特征三:制度设计上的简易性。与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相比,仲裁制度相对比较简单,也比较容易施行。特征四:工作目的上的赢利性。“赢利性”是仲裁的一个明显特征。因为申请仲裁必须交费,不掏钱不会得到仲裁;司法上有“法律救助”,行政上有“法律援助”,而仲裁上则没有任何类似制度;而且,就仲裁管理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仲裁收入”已被作为衡量仲裁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了仲裁工作的考核体系。特征五:裁判方式上的灵活性。与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相比,仲裁的裁判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特征六:裁判程序上的便捷性。与严格、复杂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相比,仲裁的程序具有既方便又快捷的特性。特征七:裁判依据上的兼容性。仲裁虽然必须“依法”,但并不是所有的仲裁案件和每一仲裁事项都有法可依,因此在裁判依据适用上就具有一定的兼容性,而不是完全依照法律规定。仲裁的裁判依据,既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又包括当事人的约定,还包括“民间习惯法”(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此外,受惯例和传统影响,还要考虑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遵守的一些社会行为准则。特征八:当事人意愿上的自主性。当事人的事前约定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要件,没有“约定”就没有“仲裁”;而是否申请、什么条件下申请、在何地向何仲裁机构申请等,都由当事人事前自主约定。特征九:纠纷解决途径上的低成本性。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满足当事人在寻求民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时,对高效率和低成本的追求愿望,这也是仲裁的一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