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对药店营业员资质要求不一样。

例如北京市在2004年出台的《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

1、新开药店营业员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即无资格证不得卖药。

2、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扩展资料:

长期以来,药房营业员等涉药人员结构复杂,学历普遍不高,受过系统专业培训的较少,这些都容易导致他们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为全面提高涉药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市食药监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对这些涉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鉴定,也就是说今后他们都要持证上岗。

市药品快速检验所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鉴定,对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将实行“一卡双证制度”,即体检卡、上岗证和职业资格证,无论是缺少“卡”还是“证”,该药品经营企业都不能通过GSP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