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需要对您的软件所属行业分类进行填写标记。

分类号:

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代码为软件分类加行业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填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各项栏目具体填写说明和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一)软件名称栏:

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例如,新星儿童教育软件。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简称(软件著作权登记没有简称不填此栏);

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代码为软件分类加行业;

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按照“V”+“版本号”填写,例如:V1.0。

名称说明注意点:

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软件著作权登记源程序和文档以及各种相关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必须和全称或者简称一致。

扩展资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规定

第一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二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三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第五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六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