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

2、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6、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权利。

7、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8、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