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凡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满1年的参保人员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后,均可申领失业金。另外,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
2、长春的标准: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3、程序如下:失业人员应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持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由就业服务局为其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
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凭《失业就业登录证》、单位出具的《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到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携带《失业就业登录证》、《名册》、已加盖单位和社区公章的《信息卡》、《解除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吉林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到社保部门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
4、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如何计算失业金领取金额?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