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为故意杀人类的刑事案件做辩护,辩护人需要书写的是辩护词,而非民案中所称的代理词,那么,通常情况下,我们应从哪些方面来书写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呢?马上为你介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纪松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韩纪松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望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页记载:被告人韩纪松杀人后将尸体从北京运送到山东老家,其目的是想在当地投案自首,找关系从轻处理,对自己杀人行为表示后悔。当被告人的爷爷问起行李箱里是什么的时候,被告人韩纪松告知其是尸体,不让他管了,说明被告人没有刻意的隐瞒犯罪事实,而正如其说的那样要等待机会找关系从轻处理,可见其内心早有悔罪表现。当其母亲报案后,公安人员在其家抓捕时,被告人并没有逃跑、阻碍、抗拒抓获及抗拒行为,而是十分顺从,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此时其心理态度已发生了变化,有了一定的投案的主动性,故应认定为自首。另外,《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3期中(张义洋故意杀人案[第241号]),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因为客观原因没能将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将其抓获的,也能视为自动投案。又如泸中法发[2005]1号文件《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有关问题的意见》,亲友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带领司法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抗拒抓捕的,应当视为自首。再如上海《刑法适用问题解答(试行)汇编(总则部分)》的规定,将下列三种情况视为自动投案:一是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二是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或约定地点,等候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三是近亲属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后,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前往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不拒捕而予配合的。如果上述三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自首。根据以上文件和规定,韩纪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自首,望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具有爱心和社会责任感,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

根据村委会的证明和案卷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韩纪松平时表现很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为人实在,乐于助人,性格胆小,直爽,家人邻居对其评价较好,纷纷求情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另外,当震惊全世界的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被告人韩纪松更是自发的到汶川做了一名志愿者,参加了抢险救灾行动,不管那里的条件和环境是多么的恶劣,他还是坚持下来了。他的行为赢得了灾民和相关部门的好评,中国红十字会四川分会还给其颁发了荣誉证书。今天,曾经和他一起参加抢险救灾的部分自愿者自发的来到法庭,让我向法庭求情,量刑时一定要对被告人韩纪松从轻处罚。是呀,这个充满爱心和社会责任感的年轻人,由于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自己就非常的后悔,望法院考虑被告人韩纪松的一贯表现和为社会作出的贡献,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自己有明显的过错,依法应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根据卷宗可知,被害人和被告人在工作时认识,不久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在一起。两人的关系刚开始很好,甚至被害人还和被告人一起回到被告人的老家山东过春节。但是,被害人自己脾气特别不好,根据对歌舞厅经理任德森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平时为人一般,经常和小姐发生摩擦,因为她与小姐打架,我轰走了四个小姐,与其中两个还动手打架。可见其特别暴躁、易怒、易冲动。这也许是与她的职业和经历有关,被害人是歌舞厅的妈咪,从事色情服务,心理难免会扭曲。而她又曾经被人包养过,还怀过孕坠过胎。这些经历可能对她影响很大,虽然和被告人是恋爱关系,但被害人并没有重视这个关系,更没有拿被告人当成恋人来看待,而是把他作为自己保养的情人,作为自己附属品甚至是玩偶来对待。她不让被告人与外界联系,摔了被告人的手机,没收了被告人的钱包,把被告人锁在房子里,两人一块居住的房子里,连钥匙都不给被告人,被告人完全没有了人身自由,必须对被害人绝对服从。被害人稍有不顺心就对被告人又打有骂,甚至让被告人跪下。即使到了被告人老家山东也不例外,被告人的母亲亲眼看到被告人跪在被害人的面前。我在2009年4月9日的北京电视台的报道中看到过被害人的照片,人很漂亮,被告人很喜欢被害人的,总想用自己的行为打动她的心,对于她的经历,被告人不在乎,但是被告人越是忍受和委曲求全,被害人越是变本加厉。对于工作和男人的愤懑都一股脑的撒向被告人。当被告人忍无可忍提出分手时,被害人甚至威胁被告人,要对被告人的母亲和妹妹进行报复。而被告人生性胆小,又爱自己的母亲和妹妹,害怕被害人报复,只好委曲自己。但是,由于被害人的心灵扭曲、心理变态,不断的折磨被告人,被告人这个刚刚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实在难于忍受。案发当天,被害人凌晨四点回家后,告诉被告人要到八点叫她起床。被告人连续叫了她好几次,她就是不起,直到中午十二点,被害人才起床。起床后对被告人又打又骂,又让被告人跪下,甚至拿茶杯去砸被告人。此时,被告人非常的生气,多日来被侮辱、被折磨的场面涌向心头,多日来被压抑的情绪再也不能控制,在暂时丧失理智的情况下做出了让他永远都为之后悔的举动。但要是被害人稍稍把被告人当人来看待的话,就不会出现今天的悲剧。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裁量刑罚时对上述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四、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韩纪松就再三表示了对死者的哀悼和自责,也愿意认罪伏法,自己无颜奢求被害者家属的原谅。但表示在狱中要积极改造,出狱后要积极从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家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再次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并愿意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反映出了其明显的悔罪态度,这足以说明被告人有着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警方给被告人作询问笔录时,被告人即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这表明,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此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由此可见,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案发具有特殊性,是激情杀人,而非预谋,其主观恶意较小。

被告人生性胆小,杀人这种行为他连敢想都没有,更不要说付出行动了,但是由于自己长期的被被害人侮辱、折磨,内心是非常的压抑。案发前,被告人老是顺着被害人以求能够得到被害人的爱,案发当天,被告人在被害人的打骂侮辱中,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临时产生犯罪念头,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掐死。其行为并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样,经过犯意阶段、准备策划阶段、准备犯罪工具,最终实施犯罪行为。当然,就杀人手段而言,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正当防卫除外),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虽然最终的结果同样都是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也的确能够看到许多令人发指的杀人行为。这些杀人手段所展现的,不仅仅是行为的过程,更表现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但在本案当中,却没有看到这样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具有偶发性,是激情杀人,其主观恶意较小。

七、本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之一。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

就本案而言,在我从几个方面充分地阐述了本案的情节之后,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偶发所实施的犯罪,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的确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本案发生最直接的原因,是由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侮辱、打骂引发的纠纷,被害人有着明显的过错。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这种犯罪毕竟不同于故意实施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过程中,为达到其它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从行为的对象上讲是特定的,从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也充分说明其偶发的性质,从被告人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态度方面来看,被告人没有刻意的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是将其犯罪告知了其爷爷,当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抓捕时,,被告人并没有逃跑、阻碍、抗拒抓获及抗拒行为,而是十分顺从,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追悔。所有这些,较之那些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无端杀人行为,或者杀人后毁尸、破坏现场、逃避侦查等等行为,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

最后,我对被告人一时冲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表示深深的遗憾。同时应该看到的是,被告人除了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有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既然本案中受害人已经死亡,我不应强化刑罚的报复功能,以法律这一文明手段来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也不是我所提倡的,现代文明国家的刑罚价值去向是保护人权、改造、教化罪犯,而不是报复性惩罚。所以从刑罚的价值去向来看,也希望合议庭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韩纪松还很年轻,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更有利于其回报社会和他的家庭,更有利于实现其人身价值。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万方亮

201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