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保姆在雇主家摔倒致伤,称自己“脑出血”要求雇主赔8万余元。日前,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保姆老张的诉求不予支持。那么法院究竟为何作出如此决定呢?保姆在雇主家摔倒受伤起因经过为照顾九十来岁的老母亲,林阿姨专门雇用了年过六旬的老张,在母亲家做家政,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一日,老张在厨房准备烧水时,因厨房地面湿滑,滑倒受伤。当时在场的只有九十多岁的老太,帮不上忙,老张赶紧电话联系自己的妻子。随后,老张便出现小便失禁倒地无法起身的情况,处于半昏迷状态。老张妻子急忙赶来,并呼叫120将老张送往医院。经过检查治疗,老张被诊断为“右侧额顶部出血破入脑室”,之后在几家医院就诊,花去数万元。老张认为,林阿姨该对自己的受伤负责,便将其诉至普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阿姨支付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万多元。法庭辩论意见法庭上,老张辩称他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林阿姨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老张还称,自己患有脑出血病史,当初在选聘为家政员时候,林阿姨没有审核他的身体状况,没对自己是否能够作为保姆雇工尽最大的注意义务,而这次“右侧额顶部出血破入脑室”正是因脑出血所致。林阿姨则认为自己确实雇用老张做家政,但已经在老张摔伤前两周结束与其雇用关系并结清工资。为此,林阿姨还提供了一份老张于一周前写下的500元工资收据。此外,林阿姨认为老张滑倒与她无关,老张提供的病史也明确老张是因为脑出血发病。案件争议焦点针对事发时老张和林阿姨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和林阿姨是否应对老张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老张提供家政服务,林阿姨支付劳务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林阿姨辩称双方劳务关系于事发前一周终止,但仅凭一份付款收条尚不足以证明,林阿姨也未对劳务关系终止后老张出现在其服务处所作出合理解释。对于争议焦点二,老张先以林阿姨厨房地面湿滑造成其摔倒受伤为由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老张提出的,林阿姨在老张选聘过程中有过错,没有审核老张的身体状况为由,要求林阿姨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辩称的被诊断为“右侧颞顶部大面积脑出血并破入脑室”是以前脑出血发作所致法院审理结果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现在材料没见老张存在明确的头部外伤史,且经鉴定,老张的该类型脑出血多与高血压合并细、小动脉硬化,动静脉畸形,动脉瘤等因素有关。所以,法院不支持老张要求林阿姨赔偿各类经济损失的请求。日前,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保姆老张的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