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宪法有不解之缘。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限制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治机构政权的安排”。到了近代,宪政与宪法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就其科学内涵而言,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宪法、宪政均有实质上的不同。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他们都回避对宪政阶级实质的分析,且大都是从某一角度来阐释宪政,因而不够全面。若撇开他们以西方宪政为理想参照系所带来的偏见不论,他们的不少观点对我们界定宪政概念还是有借鉴意义的:(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中国学者的宪政概念:既包含了西方学者宪政定义中的合理成分,又有自己的突出优点,一是比较全面,二是大都强调了宪政的动态意义和实践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