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取暖费通常在11月份左右进行缴纳,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一个完整的供暖期。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

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扩展资料

例如:

2018年度冬季供暖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嘉峪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先缴费后供暖。

1、需要供暖的用户请于2018年10月20日前到市供热公司综合服务中心缴纳取暖费。

2、不需要供暖及已办理过停暖今年需复供用户见到通知后,请于2018年9月30日前到市供热公司综合服务中心办理申请停、复供手续,过时不再办理。

3、如有未尽事宜,请到市供热公司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