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局抵押登记收费标准

一、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团体

2000㎡以下200元/宗,每超500㎡加25元/宗(最高不超700元)

2、企业

1000㎡以下100元/宗,每超500㎡以内加40元/宗(最高不超40000元)

3、事业单位

5000㎡以下300元/宗,每超500㎡以内加25元/宗(最高不超10000元)

4、城镇居民住房

100㎡以下13元/宗,每超50㎡以内加5元/宗(最高不超30元)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住房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套

2、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550元/宗

三、、土地登记证书费

土地他项权证20元/本

四、印花税(代税局收)5元/宗

五、房地产产权证明费(档案馆收费)

1、150平方米以内10-50元/宗

2、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最高200元/宗

3、30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以上最高300元/宗

4、800平方米以上最高400元/宗

扩展资料:

申报文件

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抵押权人原持有的房地产他项权利执照;

2.抵押权入和受转让第三人的身份证明;

3.原抵押合同;

4.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同;

5.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补充说明

1.《他项权利执照》遗失,抵押权人应向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有关报纸上声明作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于登报声明30日后,补发《他项权利执照》。

2.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执照》后,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