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分为八章,共八十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立法目的、仲裁范围、仲裁原则等内容;第二章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章为仲裁协议;第四章为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三节;第五章为申请撤销裁决;第六章为执行,第七章为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为附则,包括仲裁时效、仲裁费用、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仲裁机构的重新组建、仲裁法生效的时间等内容。此外还附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我国《仲裁法》既借鉴了外国仲裁立法有益经验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立足于中国实际,体现了仲裁委虽会与行政机关分开,实行自愿原则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等立法指导思想。同时内容简明扼要,体系结构安排合理,便于实际操作。因此它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在公正、及时解决经济纠纷和其他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从而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