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方根据国家计划、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保质保量地向用电方输送电力,用电方按电力统配部门下达的用电指标计划用电,并按用电量交纳电费的协议。供用电合同具有很强的计划性。供电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二、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1、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电力:亦称电力负荷,即发电、输变电,用电设备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变换和消费的电能,一般以"千瓦"表示。3、电量:即表示耗用电力多少的计算单位,一般以"千瓦小时"表示,也可以"度"表示。4、供电质量:即频率质量,电压质量和供电可靠性,国家对供电质量有专门规定:(1)频率质量:以允许波动的偏差衡量,允许的偏差值是: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为±0.2赫;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为±0.5赫;(2)电压质量:以电力部门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来衡量,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额定电压的±0.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3)供电可靠性:以对用户每年停电的时间或次数来衡量。5、供电时间:即用户从某时至某时可以用电,在用电高峰时,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电时间用电。6、电费:即用户按用电数量支付给供电局的相应的费用,供用电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严格遵守国家的电价制度,不自擅自提高或降低电价。7、违约责任:即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8、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即供用电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自行协商成时,可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三、供用电合同的特点1、合同的当事人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用电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4、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综上所述,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