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三款规定:

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