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针对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规定,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在于:1、无权处分是处分行为,比如将他人的财物买卖、抵押、质押出去,该财物会有物权上的瑕疵,而代理行为是对外签订合同,仅仅只是债权行为,对外承担义务;2、无权处分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值得,无权代理不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