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为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辖。

国家公务员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扩展资料

公务员申诉的条件:

1、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公务员。

2、须针对涉及公务员本人的已经生效的人事处理决定。

3、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即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公务员个人的不服,就不会发生申诉案件。

4、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在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