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独生子女证:(1)夫妇生下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其孩子在16岁以内的情况下(2)夫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其孩子在16岁以内的情况下(3)夫妇育过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未满16岁的;(4)夫妇失去配偶后,只有一个未满16岁的孩子;(5)夫妇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由本人抚养,其中一个孩子未满16岁的夫妇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个未满16岁的夫妇生育过一个孩子。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夫妇,必须提供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籍簿、夫妇双方所属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事务所进行审查处理。

相关法规

《人口计生法》规定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