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力,在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进行解除,但是需要提起30天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那么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拒收,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下面帮大家简单分析一下。

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拒收怎么办?

用人单位欲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人力资源部门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时常遇到一些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或虽收取文书但拒绝在回执上签字,致使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无法送达本人,给企业管理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这里有几种方法:

1、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若他不肯作出说明,则用录音笔做记录说明已经通知了)。

2、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

3、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总之,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到劳动者处,只要依法按送达程序操作,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是肯定能送达到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1)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3)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1)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