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优惠的,一般采用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照税法规定征税后,以财政或者其他方式返还给企业的,应当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有规定专项用途的,可以按照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当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