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合伙企业的流程具体如下:

1、承办人受理申请;

2、审批人员核准;

3、领导审核;

4、发照,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