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基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实际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入和处置的权利。其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三种形式,即协议转让、招标转让和拍卖转让。综上所述,企业不能免费使用土地,土地使用应当承担一定的成本,如土地转让费和使用费,各地的税收标准不同。例如,山东省济宁市,土地使用费按每平方米14元的标准计算。这个成本很容易计算,可以乘以土地证书上记录的面积。如果企业没有正当理由推迟或拒绝支付,将产生一定的滞纳金和利息。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