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非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规定

在南非的海关和税收法案中,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立法已经存在了几十年。但1992年前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很少,主要是因为当时本地生产商可以通过诸如进口管制和申请提高特别关税等更有效的机制取得与反倾销相同甚至更好的效果。但是,随着保护机制被关贸总协定重视并逐步废除,在关税逐步降低的大环境下,反倾销和反补贴成为本地生产商对付低价进口商品的唯一办法,因此越来越受到重视。

1992年5月,南非重新进行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但其中并未提及受害程度、倾销幅度以及因果关系等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定义以及反倾销调查的程序。税贸局仅在一份题为《反对不平等国际贸易做法(倾销、补贴和其它形式的破坏性竞争)行动的政策和程序指南》的没有任何正式法律效力的文件中提及了南非对关贸总协定的义务、阐述了立法中省略的一些问题并公布了采取反倾销行动的程序。

1995年8月31日,“税贸局修订法案(Board on Tariffs and Trade Amendment Act)”获得通过。然而,该法案除了将倾销的定义作了修改使其与关贸总协定中的定义更加一致外,并没有对法规和制度作任何改动,因此被认为仅仅是一项过渡措施,并被沿用至今。

除税贸局法案外,南非税贸局还严格遵守WTO协议中关于实施GATT第六条款(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开展反倾销调查。虽然南非是WTO协议的签字国之一,但并未将该协议的内容融入到本国法律当中。因此,除WTO的成员国外,任何个人或企业都不能因南非政府触犯了该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