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对抚养孩子、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或者为单方面提起离婚请求,可以请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准备好以下文书材料:离婚起诉书;户口本;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结婚证等,以及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准备好相关的诉讼证据,以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