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当事人先垫付的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先垫付。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