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能否离婚则与分居没有关系,只要两人达成离婚的合意即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作出合理安排的,婚姻登记机关就应该发放离婚证。

很多人误解的是上述法条的第二款,关于诉讼离婚中第四个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很多人甚至以为只要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我们国家没有自动离婚的制度,只要是离婚,都需要经过国家机关,不管是婚姻登记机关还是人民法院。

如果是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法院可以以此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仅仅证明分居的事实是不足以令法院判离婚的,比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分居的,法院是不会认定感情破裂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和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