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供养人员是指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公职人员,涉及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财政供养人员,仅指政府机关人员,又称国家公务员,在国外称政府机关雇员或文官。

广义的财政供养人员,又称公职人员,在国外称政府雇员,不仅包括政府机关人员,还包括由财政供养的公共机构人员,如公立机构的教师、医生、环境卫生人员、图书馆管理人员等,相当于我国的事业单位人员。

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政府机关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人员、政党机关人员和社会团体机关人员;二是事业单位人员,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等公立部门人员。

扩展资料: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防止和杜绝“吃空饷”现象的发生,财政局从四方面入手,不断强化财政供养人员管理。

一是把好人员进出管理关

工作人员新进、调出、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单位必须持组织、人社部门批复文件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将多领资金缴回财政或相应扣减单位预算。

二是把好人员经费编制关

根据机构编、组织、人社等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标准,建立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在预算单位人员工资动态管理的基础上,编制单位人员经费预算,规范了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管理,增强了人员经费预算编制的透明度。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制定了《汉中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办法》,就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日常管理、激励与奖惩和相关部门的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为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经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