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0年才可享受终身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男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退休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前若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可以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费用。社保最好要早缴,退休后才能享受终身的医疗保障。

员工退休前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1、累积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

2、或者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0年(120个月)。

3、到达退休年龄。

扩展资料:

费用征收

1、医保机构通过“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收费,也可采取支票、现金、电汇、本票等方式收费,并开具专用收款凭证。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并将到账情况反馈给征缴部门。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

3、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延迟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可一次性缴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缴的,应从季度初或年初缴费。暂无能力缴纳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补缴欠费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⑴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⑵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⑶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⑷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3、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4、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5、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