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婚姻登记档案有四类,具体如下:

1、结婚登记类;

2、撤销婚姻类;

3、离婚登记类;

4、补发婚姻登记证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