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条件(1)经营性公墓应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兴办和管理,民政部门兴办有困难的,也可以与单位或个人联办。(2)符合公墓建设规划。(3)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4)选址不在禁坟区内,即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5)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2、申办程序(1)公墓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需的证明材料;(2)民政部门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形式并根据总体规划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3)初审同意的,报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审核;(4)上述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汇集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报省民政部门;(5)省民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可以兴办或扩建;(6)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发给《公墓服务证》。3、申办期限(1)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初审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2)民政部门初审期间,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3)民政部门应当自公墓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墓服务证》。4、需提交的材料(1)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可行性报告;③公墓规划图;④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2)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①初审材料和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②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③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