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到威胁参加犯罪的,应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勒索从犯主观上不完全自愿参与犯罪,主观罪过性小,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较小的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较轻。处罚从犯时,必须以其犯罪情节为基础。这里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恐吓程度,另一个是共同犯罪的作用。《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恐吓从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说明恐吓从犯的刑事责任比从犯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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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