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二)宣布休庭、闭庭;(三)宣布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二)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三)宣布判决、裁定时,先宣布判决、裁定,后敲击法槌;(四)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时,应当先敲击法槌,后对庭审进程作出指令。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