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19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干部变为公务员后,改变过去的以级别定工资为职务级别工资制,即按不同职能,将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分为四个部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其中,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体。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同时确定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职务工资是按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工资标准,每一职务档次设若干工资档次——少则3档,主要是主席、副主席和总理一级的,多则8档。同一职务分档使公务员可以在不提升职务的情况下,实现正常的晋级升资需要。级别工资则是按公务员的能力和资历分成15个级别确定工资标准。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最高一级为470元,最低一级为55元。级别工资使得公务员可以通过不提升职务、只提升级别提高工资标准。除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外,公务员的工资中还包括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两部分。在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后,所有公务员的基础工资都是90元,上至国家总理,下至普通科员,没有差别。而工龄工资目前的标准是,工龄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