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物证的注意事项:

1、取证检验的物品或车辆,应暂时扣留,待检验鉴定工作结束后予以发还。

2、微量物证及附着物的提取,一定要小心、细致,谨防遗失。

3、法医物证的提取极易受环境气候的影响,勘查人员应事前准备好冷藏瓶等,防止受热易腐败检材失去检验价值。

4、要找准事故要害部位,尤其是事故接触点,在此处提取事故物证,才是最重要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