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300元。

首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先行承担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300元。

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二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和其他医疗机构(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5%;建国前老工人,统筹基金支付100%。

扩展资料:

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8%。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

2、在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全省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含)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含)核定。

3、在职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5%的比例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和大病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