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请求权,或者说请求权,加上债权二字是为了与物权请求权相区别,但是从权利分类的总体结构上说,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与绝对权相对应。从这个上级分类上更能发现请求权的特性。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这个所谓的排他性是与绝对权的特性分不开的,绝对权是一种独占的权利,例如所有权,人格权,所有其他人都是权利的义务人,也就是说,所有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义务。而相对权的涵义则是强调其义务主体的独特性,权利人只能要求特定的主体履行义务。请求权属于相对权就意味着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独特的,而非广泛的,这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的广泛性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说,相对性就是非排他性。那么非排他性,也就是相对性体现在具体的例子中就是所请求主体的独特性,比如,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甲乙约定,甲向丙履行某行为,但是,甲违约,丙却不能直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依照合同所存在的请求权只在甲乙之间存在,与丙无关,那么,这种情况下,只能由乙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换成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类型,比如所有权,例如,丙享有某物的所有权,但是乙却将该物转移占有给甲,这种情况下,丙可以直接要求甲返还其所有物。最后提一下,排他性,或者说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差异并不是绝对的,随着学理的发展和实践的丰富,不断有突破这一差异的例子和规则产生,但是,并不是说两者之间的差异就因此不存在了,而是更加加深了对这种权利分类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