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后,自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直到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都可以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律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辩护律师即可持三证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三证是指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证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由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律师需要持有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持有合法证件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无权拒绝,除非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向其了解案情,并就案件情况提出法律意见。律师不得夹带物品交给犯罪嫌疑人,比如钱财等。以前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经常会有律师递烟或者带食物给犯罪嫌疑人,但这都是违规的, 是被看守所禁止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