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