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至此,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法律上被明确。

经营者需履行的法定义务:

依法纳税、主体登记、开具发票,到按照约定退还押金、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消费者数据安全和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这些规定实施后,微商等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将得以进一步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将得以进一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微商行业、促进其健康发展,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于去年开展“微商企业信用认证”工作,包括微商企业信用认证、微商诚信身份认证和微商产品追溯三部分,消费者可以在商务部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和全国人员诚信信息查验平台进行查询。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同时未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致力于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法律依据:

《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