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检察院侦查职务犯罪和对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自行侦查的权力,也赋予了自侦的职责。根据我国现行司法机关设置,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由检察院承担,检察院内设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专门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因此,检察院在办理公诉案件的同时,也办理自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