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实物出资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可以作为实物出资的实物包括厂房、办公用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不能作价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2、可以转让,无法转让的实物资产不能作为出资,例如,未解除抵押的建筑物、机器设备不能用来出资;

3、对公司经营具有有用性,公司经营活动中不需要的实物,不能用来出资;

4、股东不享有所有权的实物,不能用来出资,例如租赁来的实物不可用来出资。

二、必须对实物资产由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三、各股东在出资协议中最好约定对评估结果是否须经全体股东认可。

四、必须把作为出资的实物资产交付给公司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五、对出资的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都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