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无法确认或者不容易确认的时候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来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经过法定仲裁机构仲裁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仲裁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根据劳动双方提供的材料,以及一些事实存在的东西。存在劳动关系意味着失去了一些合法的劳动利益。下面小编将全面介绍一下劳动关系不存在的影响等内容。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仲裁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的依据有哪些

(一)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处可以与上面部分联系起来。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经过仲裁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说是无法或者很难证实存在了。对仲裁的结果不服的,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但是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将很难证明自己所坚持的劳动关系。因此,小编提醒各位劳动者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劳动关系问题,防止因劳动关系导致的麻烦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