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校内被刺身亡学校有责任吗?一般来说第三人侵权的,学校只承担补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存在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2015年12月21日晚7时左右,陕西科技大学未央校区一名女生被一男子持刀捅伤,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根据该校学生的说法,男子与女生此前正谈朋友,随后双方闹分手,推测事件或因感情纠纷而起。不过,这一说法尚未得到校方证实。西安公安局未央分局工作人员对“感情纠纷”的说法未证实,称目前警方仍在调查,正在抓捕嫌疑男子。《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第三人(学校以外的人员)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时,学校才承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存在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