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一、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既遂,累计数额不需要达到较大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未遂,不以巨额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盗窃未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巨额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