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可想印证,即各证据之间没有矛盾冲突,可以互相证明某事实成立。

先简单举个例子,比如张某证明A某下午与其在一起打麻将,同时另二个证人李某、王某也证明下午他们四个人在一起,则我们可以说张某、李某、王某的证言是可相印证,即共同证明A 某下午与另三人在一起的事实。

1、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相互印证是侦控机关审查起诉,法官据以断案的司法传统。即只有当审查结果,不但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尤其是2011年《证据规定》中: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2、所谓“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是指案件证据具有同向性,指向共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是指通过接触某一证据在事实判断者心中留下的印象与影响,或者通过补助证据来查明单个证据是否属实。

从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初,法庭采取对单一证据“一证一质一认”的当庭质证方式,发展到现在的证据综合质证方式,印证模式成为法庭采信证据的最终解释方法。庭审中,公诉人不再对单一证据予以一 一的出示,而是将彼此间互相印证的证据组合出示,法庭也仅对这一组证据综合质证,不再采取一事一认的质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