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规定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6)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