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切刑事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证据不足,依法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侦查实验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案件实施能否发生和怎样发生,以及发生何种结果的一项侦查措施。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