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核须递交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