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而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扩展资料

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法的重要属性之一,指法体现国家权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属性。

如果没有国家权力,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法就不可能得到普遍的遵行,就丧失其独立存在的意义,也就不成其为法了。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是国家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习惯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强制。

这种强制不同于国家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的,是和国家制裁相联系的,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法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和法的实现的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正是由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才可能在必要时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保证法的实现,但是法的实现的方式,并不一定都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人们遵守法律出于各种动机,并不一定都出于畏惧法律制裁。

社会主义法,体现着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依靠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获得实现的,只是在法的实现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才采取国家强制措施。